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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周官》与周制:东亚早期的疆域国家
完整恢复《周官》面貌,深入辨析周制真伪,忠实还原周王之制,重新审视东亚早期的疆域和中华文明的源头,展现夏、商、周三代的国家制度与文明精神。大学问出品。
ISBN: 9787559872418

出版时间:2024-09-01

定  价:118.00

作  者:俞江 著

责  编:倪小捷
所属板块: 社科学术出版

图书分类: 中国史

读者对象: 历史爱好者

上架建议: 历史/中国史
装帧: 精装

开本: 32

字数: 550 (千字)

页数: 596
图书简介

本书是一本以《周官》为基础文献,以夏商周三代时期的国家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历史学学术著作。通过剥离窜入的注文,首次完整呈现《周官》职文的原貌,溯清《周官》的出身、特点、历史位置,给予《周官》客观评价。同时,结合考古资料,对先秦时期东亚疆域国家的发展变迁及其制度规范进行了考订,并系统、深入地描述了官制、赋役制度、城邑制度等周制的方方面面,展现了夏、商、周三代文明的诸多细节。本书的研究成果,不仅挑战了传统关于《周官》的误解,更促使我们重新审视东亚早期的疆域与华夏文明的起源,为中国历史的源头部分提供了新的视角。

作者简介

俞江,出版专著《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权理论》《清代的合同》《近代中国的法律与学术》,主编《徽州合同文书汇编》影印本、点校本。

图书目录

前言

序编:“第六经”之谜

——《周官》复原

第一章 经文与注文

第二章 《周官》出身辨

第三章 《周官》评价

上编 疆域国家

第四章 虞人与史前疆域国家

第五章 封国与中小型疆域国家

第六章 附庸与兆域

第七章 仆、庸与裔民

——兼论混淆附庸的身份

第八章 王畿(上):王畿非王土辨

第九章 王畿(下):周天子的疆域

下编 周制

第十章 *官制(上):官等

第十一章 *官制(中):公卿

第十二章 *官制(下):大夫

第十三章 乡遂与都鄙(上):遂制

第十四章 乡遂与都鄙(中):县制

第十五章 乡遂与都鄙(下):州制

第十六章 庶民(一):民本思想

第十七章 庶民(二):籍田制

——兼论籍田非藉田

第十八章 庶民(三):赋役

结语:“七十子丧大义乖”

参考书目

全书图表名

附录:《周官》职文复原

后记

序言/前言/后记

本文是《〈周官〉与周制》一书的序言,作者李贵连在序言中表达了对俞江完成此书的兴奋与敬意。序言回顾了《周官》(又称《周礼》)在历史上的真伪争议,以及沈家本先生对《周官》的推崇和研究。作者提到,俞江的研究工作源于对沈家本《历代刑法考》的深入研读,并通过“职文”和“注文”的新方法解读《周官》,为读者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来理解周代的制度。序言强调了《周官》在中国古代*治法律思想史中的重要地位,以及它对后世国家社会生活影响的深远。

——编者按

一部值得称许的传世之作(《〈周官〉与周制》序)

癸卯第一天(公历2023年1月22日),早晨五点刚过,手机声响把我惊醒。拿起手机一看,是俞江发来的拜年短信。十多分钟后,又接到他的短信,告诉我《〈周官〉与周制》已经杀青,正在联系出版。同时把该书的目录和前言发了过来,要我看完书稿作序。

看了他的微信,我很兴奋,但不惊怪。

不惊怪,是因为我有预感。前几年我读王夫之《读通鉴论》,读到他论西汉赵广汉说:“小民之无知也,贫疾富,弱疾强,忌人之盈而乐其祸,古者谓之罢民。”据此,“罢民”应非罪人而是老百姓。但是《周礼·秋官》有“以圜土聚教罢民”。“罢民”若为老百姓,那“圜土” 是什么呢,是狱吗?为此我用微信与他商讨。他在几小时之内,反复向我发来经典中的说法 。因此我就猜测他已把研究重心转向先秦。不然无法那么快回复。而且研究的应该是礼类题目。去年二月他发微信说,初稿大体已经形成,完稿还要半年到一年。一年到了,看到这样的书名,我当然不奇怪了!

兴奋,那就要说到本师张国华教授。他就读于西南联大,是国内公认的先秦*治法律思想史权威。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招收博士生起,他就物色研究先秦三礼的青年才俊。未能如愿即驾鹤西去。本书杀青,本师之愿偿矣!他代我完成本师之愿,怎么能不兴奋呢!

《周官》(又称《周礼》)自西汉起就有真伪之争。近代以来,笃信《周官》为真书者非沈家本先生莫属。俞江在本书《后记》说,他写作这本书,源起于他对沈氏《历代刑法考》的研读。这是大实话。早在十九周岁(1859年)的青年时期,沈氏写出的第一本书,就叫《周官书名考古偶纂》。稍后的《日南读*》还有专门的读《周官》笔记。《汉律摭遗》是他死前的最后之作 ,他在自序中认为,李悝之法中仍存有“三代先王之法”,而李悝之法到商鞅秦法再到汉法,一脉相承。“汉法亦本于李悝而参之以秦法,非取秦法而全袭之也。今试以《周官》考之:先请原于八议,决事本于八成,受狱即士师之受中,案比即司徒之大比,…… 其他之合于周法者,难偻指数。”可以说,他一生都在推誉《周官》。

特别是他的《历代刑官考》,在考证三代先王之制时,唐、虞、夏和殷,都只有简单的几行字。唯独周,详引《周官》,并加上好几段长长的按语。如引“大司徒”后按语说:“先王之世,以教为先,而刑其后焉者也。大司徒十二教,而刑仅居其一,必教之不从而后刑之,则民之附于刑者而少矣。不教而诛,先王所不忍也。国家设官,本以教养斯民,而后世之官,皆不识教养二字。非无贤者勤求民隐,勉作循良,而权力之所限,往往无可展布。其余则漠视斯民者居其多数。下焉者则逞其刑威,肆其贪虐,而民生可知矣。教养云乎哉?!三复陈编,为之太息。居今日而治斯民,刑其后者也,其惟以教为先乎!”又引“山虞”后按云:“成周官制,*刑权分。……其职守不相侵越,故能各尽所长,*平讼理,风俗休美,夫岂偶然。后世*刑丛于一人之身,虽兼人之资,常有不及之势,况乎人各有能有不能。长于*教者未必能深通法律,长于治狱者未必为*事之才,一心兼营,转致两无成就。吏治之日下,固非一朝夕故也。近日欧洲制度,*刑分离,颇与周官相合。今人侈谈西*,辄谓旷古无畴,其墨守旧闻者则又极口菲薄,其亦即遗经而一考之乎!”再引“大司寇”后按云:“三代以前刑官之制,周室为详。以大司寇为之长,而小司寇掌禁以副之。乡士主六乡之狱,遂士主六遂之狱,县士主县之狱,方士主四方都家之狱。此主王畿以内之官也。讶士主四方诸侯之狱讼。此主王畿以外之官也。……前人谓用刑则掌戮居后,用禁则禁杀戮居先,圣人之意,欲申禁以止杀也。至冥氏诸官,其所以保卫民生,且无所不至。观于设官之次第,其旨微矣。自秦以后,密于用刑,而疏于用禁,卫生之事,并无专官,此治之所以不古若也。方今欧洲之*,严于警察而宽于刑罚,卫生之事尤为讲求,颇与古法相合。”不但肯定《周官》是真经典,而且拿它和欧制相比较,这是他区别过去经师之处。

陈寅恪先生在审核冯友兰先生的《中国哲学史(下册)》的报告中说:“儒者在古代本为典章学术所寄托之专家。李斯受荀卿之学,佐成秦治。秦之法制实儒家一派学说之所附系。” “汉承秦业,其官制、法律亦袭用前朝。遗传至晋以后,法律与礼经并称,儒家《周官》之学说悉采入法典。夫*治社会一切公私行动,莫不与法典相关,而法典为儒家学说具体之实现。故二千年来华夏民族所受儒家学说之影响,最深最巨者,实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之方面。”

我今老病交加,因之,俞江书稿发来后,断断续续读了两个多月,直至四月才读完。读完掩卷,不禁拍案叫绝。本人读书不多,对先秦经典,虽然读过一些,但是大多不求甚解。20世纪80年代初,购得书目文献出版社的林尹先生的《周礼今注今译》。即使这样的“今注今译”,当时也没有读懂。俞江之作,用“职文”和“注文”解读《周官》,还原《周官》,《周官》于是豁然开朗。一千多年来,皓首穷经的经师们谁都没有这样想过、做过。这是千年《周官》版本中的独创版。仅此创举,足使地下经师无法平静。依据这一还原本,加上考古发掘材料,作者继续对周制作了全方位描述,从而使读者对周制有了一个新认识,这就是本书价值。

甲骨、钟鼎是中华文明源远流长的标志,但它只是单一个人或事的记录。而制度则不同,它是文明体组织的整体规划和管理规则。三代是历代文人向往的时代,是中华文明的源头。夏代文明,我们所知的大多是传说,考古发现甚少,无法详说。商代有大量的甲骨文字、青铜铭文。文字的出现,使中华文明有了确切的记录。但无法详细了解当时社会国家的建构。周代不同,文字的成熟,加上《周官》和《左传》等著作的传世,使周代的制度有了文字留存和传递。但是由于传本《周官》难读费解,因而有真伪之争。本书对《周官》及相关经典进行了考查,用大量经现代技术鉴定的地下发掘物,与之交互论证,第一次比较完整地将周制呈现在世人面前。

姬周历时八百多年,在八百多年的岁月中,特别到春秋战国,社会巨变,制度虽然随之大变大革,但不可能完全消失。我赞同沈家本先生和陈寅恪先生的认知,《周官》遗意,一直存留于我国以后的国家社会生活之中。俞江继先贤之后,闭关四年,筑就这一前无古人的工程,其间或有需要商讨之处,但它一定是一本值得称许的传世之作。是为序。

七八老叟李贵连

二○二三年五月三日

——选自俞江《〈周官〉与周制:东亚早期的疆域国家》,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4年9月出版

本文是《〈周官〉与周制:东亚早期的疆域国家》一书的前言,作者俞江阐述了研究周代历史与制度的重要性,指出周史的清晰对于理解华夏文明的起源、形态与特征至关重要。文章深入探讨了“疆域国家”的概念,分析了“疆”与“域”在古代中国的含义,以及它们如何与国家制度和鬼神信仰相结合。作者还讨论了“制度”一词的多重含义,以及它在周代社会中的作用。

——编者按

周制解码:《周官》与中国古代疆域国家(前言)

一、主旨与脉络

我们研究周史与周制,不仅是发思古之幽情,而是抱着自审与自新的决心。

周史已亡,人物、事件俱成传说。近代以来,考古学昌明,又从地下挖出一些。然而,把这些加起来,对于全部的周史来说,仍像是碎缕之于衣裳,让人不禁废叹。周史不明,则华夏文明的起源、形态与特征俱不明。世人喜说文明复兴,原型不明,何来复兴?! 又不止于此,周史不明,读《左传》 就有隔膜。《左传》有隔膜,虽然殚精竭虑,春秋战国史终不明。春秋战国是华夏文明的大转型时期,春秋战国史不明,则理解此次转向必有窒碍。

人类世界由两部分组成,一是有形的器物、建筑等物质世界,另一部分是无形的制度等精神世界。无形的又何止是制度。观念、德性、美感、意境,凡能够定义人的属性和人类社会,往往是无形的。但凡是有形的,不过是人的创造物或生产物,为人所定义,而不能定

义人。人文社科与自然科学的根本区别,就在于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是有形的,人文社科却要同时研究有形与无形,而且无形的往往更重要。 把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强加于人文社科,是自然科学家的狂妄。把自然科学的评价方式用到人文社科,是人文社科的沉沦。

制度是社会科学的主要研究对象,法学、社会学、经济学等学科,均致力于通过制度来解释世界。制度既是人创造的,又反向规定人,所以,它既不是主观的,也不是客观的。制度还有两个重要特征,一是系统性,二是稳定性。一种制度形成之后,可以数百上千年稳定运行。同时,一种制度绝不孤立,而是与其他制度组成系统,在系统中相互牵制,不允许轻易变化。一旦变化,又会引发其他制度随之改变,最终导致整个系统的转型、巨变、崩溃或重新平衡。制度的系统性,使制度史具有整全的性质。制度史之于历史就像恐龙的骨架化石。 若恐龙的血肉已无存,能得到整全的骨架,岂非幸事。制度的稳定性,则使其可以记录,可以执行,可以复述,可以科学研究。利用这个特征,只要有可靠的文献,不但可以辨别史之真伪,还可以顺藤摸瓜,恢复一个时代的制度全貌。

话虽如此,难就难在什么是“可靠的文献”。顺藤固然可以摸到瓜,却要知道藤在哪里。 若藤已不存,瓜也遥不可及。 幸好中国是历史文献的大国,有一部专门记录周制的书保留下来,这就是《周官经》(简称《周官》,俗称《周礼》)。《周官》 是“六经”之一,而且是“六经”中唯一的古文经(不算伪古文《尚书》)。古文经是西汉时期陆续发现的先秦文献,以《周官》为本,以《左传》和《尔雅》 为两翼。它们与今文经的区别,只在于今文经在西汉时尚有经师讲说,而古文经已失师说。 西汉以下两千余年,很多学者知道《周官》的重要,但有更多人不承认,这是莫大的遗憾。 知道它重要的学者,误以为今本《周官》就是入室管钥,不知道真正的钥匙封存于其中,这是更大的遗憾。

本书的任务分两步:第一步,把封存的钥匙取出来;第二步,找到锁孔,把钥匙放进去。 全书分为三编:1.序编;2.上编;3.下编。

序编专讲如何打破今本《周官》,把封存的钥匙找出来,所以它的副标题叫“《周官》复原”。全书还有一篇附录,题为《〈周官〉职文复原》。看名字就知道附录原是序编的一部分,为了查阅方便才放在末尾。我在书中会解释它的用途,阅读本书离不开它,请读者随

时查对。

上编的标题叫“疆域国家”。“疆域”一词不是随便用的,它呈现了古人对国家的理解角度,下文再详。 这里要说的是,疆域看上去好像归属于历史地理专业,怎么会成为本书的中心问题呢? 原因很简单,国家就是制度的集合体,所有的国家问题都离不开从制度方面解锁。一个国家的疆域,首先要看它的国境线,而国境线就是制度。其次要看国内的各种*治实体,而*治实体仍然无非是制度。搞不清这些制度,就无法定性各种疆界与区域。 定性尚且不准,这个国家的*治地理也不可得。我很喜欢老派史家常用的“名物制度”一词,四个字道尽了历史研究的主要对象。遗憾的是,在一些人眼中,名物是名物,制度是制度,史学割裂成两个截然不相关的门类,一是名物考订,二是制度梳理。 学者们可以各据一门,老死不相往来。这在当今尤其突出。然而,任何东西只要进入人眼所及的范围,就不再是自然物,而且不可避免地被人类重新定义,成为社会制度的一部分。进一步,它一旦进入国家的视野,就不可避免地被国家重新定义,成为国家制度的一部分。在此意义上,所有的自然物都被规定,甚至名字也是制度赋予的。鉴于此,我想大胆地说:山川名物,无非制度。

下编的标题叫“周制”。该编主要讨论王国的制度,诸如官制、城邑、万民等。从《周官》中得到的信息,已足以把周制从遮蔽和孤立状态中解救出来。这是因为,认识一个时代的制度,最好的方式是利用具有系统性的法典,而《周官》正是一部近似法典的文献。迄

今为止,考古工作者尚未发现周的法律简牍,估计永远也不会发现了。王国维先生的“二重证据法”,对于商制研究是有效的。 因为没有商制的传世文献,更别说法典,研究商制只有依靠出土物。对于周制研究却不适用。《周官》的传世,使得周制研究必须以它为主心骨,考古资料只能处于辅助地位。说《周官》 是解锁周制的唯一钥匙,丝毫不为过。但需申明的是,《周官》 仅仅记载了官制,不及其他。先贤虽尊其为“周礼”,那只是想突出它在群经中的重要性。周制的范围非常广,比如与器物有关的制度,凡宫殿、玉器、兵器、车

马、符节、墓葬等,在《周官》 中虽有记载,但细节不详,对它们的研究,文献与出土实物具有同等重要性。又需指出,器物制度依附于国家制度,尤其依附于等级制与礼制,犹如皮与毛的关系,皮之不存,毛将焉附。换言之,器物制度只是等级制和礼制的一部分,就像

枝叶是树干的一部分,若以为器物制度可以代替国家制度,无异于本末倒置。

二、疆域国家

疆域,是上古中国的特有概念,类似今天的国家领土。

(一)疆

疆,泛指人工设置的各种边界,通常采用封、沟、树等办法。封是堆垒大型土堆,沟是人工挖掘界沟,封和沟结合称为“沟封”,通常用于国界或城池。树是立界石,又称树石。 沟和树结合称为“沟树”,用于较小的地域单元,如邻里、县鄙等。古人称周王的国土为王畿。畿是面积方千里的简称,也指国家的形体。但没有边界不成形体,《大司徒职》说“制其畿疆而沟封之”,表示王畿是疆界围出来的。封疆树界的王官叫封人,他不但负责在王国边境上设置疆界,还负责为诸侯国、城池等设立疆界。也就是说,疆界不只在王国的边境线上,而是密布于王畿内外。实际上,凡是人工的建筑物,如城郭、宫殿、坟墓、田亩、道途等,皆有疆界。 又凡是自然的地理地形,如原野、沼泽、山陵、河川等,也有疆界。周王命令官吏把订立疆界的事情办妥,叫“体国经野”。《周官》 现存五篇《叙官》,开篇都是“惟王建国,辨方正位,体国经野”。可见体国经野是建立王国的首要任务。

体国经野是浩大的土木工程,这一工程完成之后,全国分出不同的地域层级。比如,最低层级的邑坐落在四井之中,井田是邑的次级单元。又如,最高层级是王都,周边方百里以内的城邑,均设为王都的附属单元。在每一层级中又分割出不同的地域单元,每个单元都被冠名,同时定义它们的用途,不但人工筑造的城池、宫殿、道路等如此,自然资源也不例外。 河流的某段用于灌溉,某段用于渔猎;森林,或用于狩猎,或用于伐采;山脉,或用于采矿,或用于祭祀,或用于设险防御等。国土的每一部分都被规划,再分界,再根据实际情况定义用途,以便随时利用。体国经野并不仅仅是设置一条条界线,而是规划与定义全部国土。古中国以农为本,土地是农业经济发展的基础,既然每一份土地都被定义,可以想象,与这些土地捆绑在一起的人也被定义。随着进一步开疆拓土,不断纳入的土地和人口又按相同办法规划与定义。“疆域国家”的第一层含义,指国家自建立之初就成了规划和定义的结果。在王国中,没有一块土地是自然的,也没有一个人是自由的,土地和人都是资源。 疆界设立妥当之后,才把围出来的各种地域画在地图上,标注名称,这种地图叫做“土地之图”。 疆界和地图完成之后,国家就算造好了。在此意义上,疆域国家是统一规划和整体筑造的结果。

(二)域

域,也指边界。人的一切居住单元都有边界,这就是“地域”。此时,域和疆界的意思相同。但是,域在古汉语中还有一种特指,即兆之域,或称兆域。兆是祭神的坛位。坟墓也是一种兆域,用于祭鬼。周人的观念是,鬼神降临的时间通常比国家诞生时间更早,国家是人类与鬼神共同居住的地方。人类必须祭祀鬼神,并通过祷祠或祝诅等通神方法,为自己祈福或免去灾殃,当然,鬼神也可以主动赐福或降殃于人类。

安妥鬼神和察知鬼神意图是极高深的学问,由专门的官署掌握和研究,主要是春官的属官,即祝、宗、卜、史四官。在出现祥瑞或灾害时,由他们判断是何鬼神,并根据各种异象解释鬼神的意愿。他们掌握着不同鬼神的名号,在祝祈时必须正确地呼唤名号。又精通各种祭祀或祝祈仪轨,保证鬼神愿意接受人类的奉献。在定期举行的祭祀中,比如周王主祭的天地、先王、五岳、四渎等,鬼神名号和祭仪已经为人所熟知,春官只需在一旁备询。真正由春官主持祭祀的是一些较小的鬼神,又分两种,一种有固定坛位,分散在国内,地址登记在宗伯的官署里。另一种无固定坛位,需要祷祠时,由小宗伯与肆师为其临时筑造坛位,叫做“为位”。又据《封人职》,所有的社神坛位由封人设立。封人属于地官,不是春官。由封人创建社坛,是因为规划封国、都市的职责属于地官。这意味着,社坛与封国、都市是同时创建的。社是一种按人的等级和地域加以划分的神灵,最大的社坛是“王之社 ”,与天帝、先王的兆域相当,代表普天之下,莫非王土。往下则是诸侯的“社稷之”。再往下,凡在都邑的封域之内,一概建立社坛。都邑的都,专指大城,邑则是散落在大城外的小型聚落。总之,神与人是杂居的,兆域与人类聚居区相邻。

疆域国家的第二层含义,是世俗领土与神圣兆域的总和。周人的世界观中,人类日常生息的区域也是神灵随时降临与眷顾的。没有神灵的福佑,*治活动与日常生活均无法开展。 疆域不仅与鬼神相关,而且决定了祭祀鬼神的资格。只有天神不受疆域限制,祭仪是最高等级,薄有四海的天子才有这等资格。诸侯偏居一隅,不祭国境外的鬼神,也不能祭天神。可以说,在信仰鬼神的时代,疆域与鬼神相互依存,也与*权合法性相互依存。

三、周制

“周制”是本书的标题之一。这里只解释两个问题,一是为什么不用“周礼”,二是为什么不用“王制”。

(一)“制度”释义

“制”,原指裁剪布匹、衣服等。 做动词时,可以说“制礼”“制刑”“制禄位”“制生死”等。在古人看来,制定礼和刑,决定禄位或赏罚,都是斟酌裁断的结果。作名词时,原指匹帛的规定尺寸。匹帛即成匹的布帛,具有货币属性。 在贸易中可作计量单位,又称币帛,简称币,是货币的源头之一。纳币,是婚聘六礼之一,此币也指匹帛。后世才用金银、货币代之。据说币帛的一匹等于二丈。但朝贡用的币帛,一匹定为一丈八尺,称为制币,表示合乎礼仪的匹帛。而拿制币裁成的衣服就叫“製”。为什么制币的尺寸小于市面流通的币帛? 我怀疑制币以丝质为主。若是麻质,其做工之细密也远优于常品。

度,也分动词和名词。做动词时,有谋划、规划、测量的意思。做名词时,度是各种长度单位的总称,周时常用的长度单位是尺、咫、寻、常、仞。后世是分、寸、尺、丈。其实古长度单位还有很多,不赘。长度单位与容积、重量单位合称度量衡,度在量、衡之前,可以代表一切度量单位,进而衍生出内在标准的含义,如过度、适度的度。

制和度连用,有两层重要的指向。第一,是自然生成的规则。这是从度字衍生出来的。 人们无不自觉地服从度量衡,而古人发现,度量衡不知由谁创制,无法追溯渊源,是无始无终的。这代表了制度的某些特征。第二,制度又是强制的结果,这是从制字衍生出来。比如,一匹的惯例是二丈,但可以强行规定为一丈八尺。也就是说,在一定范围内,人有权修改制度。制和度合起来,就是包含一切自然与人为的规范体系。

严复曾指出,英文的LAW可以翻译成:“理、礼、法、制。”金敏说“制”字“能更全面地指称、覆盖中国传统法的疆域”。甚是。“法”字原是后起的、贬抑的、狭隘的,而“制”字起源更早,褒义,且深广。用“制”或“制度”对译 LAW更恰当。先说广狭。吕思勉的《中国制度史》共十七题,依次是;农工商业、财产、钱币、饮食、衣服、宫室、婚姻、宗族、国体、*体、户籍、赋役、征榷、官制、选举、兵制、刑法。均省略了“制度”二字。可以加回去,比如“饮食制度”“衣服制度”“宫室制度”等,无不妥。但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,不能随便加“法”字。比如,不能说“饮食法”“衣服法”“宫室法”,也不能说“科举法”“财产法”。

再说褒贬。英文的LAW,底层含义是规律,有秩序的、安全的感觉。法,西周时训为废。汉字毕竟是象形的底子,“法”字的底层义,像是废疾、残废、残缺、废黜等,昭示残忍的结果而不讲理由,令人恐惧。古代字书中也有“法”字贬义的证据。《尔雅·释诂》:“典、彝、法、则、刑、范、矩、庸、恒、律、戛、职、秩,常也。”包括“法”的十三个字均可释为恒常。同书还列举了八个与“法”字同义的字:“柯、宪、刑、范、辟、律、矩、则。”这两组字,有的取自动作,如宪是悬挂与公布。大多取自器物,比如矩取自规矩,刑取自铸造铜器的模范,律取自乐器发出的声音。它们的特点是不褒不贬,寓意中性,只能拿恒常归纳它们的共同性。而所有与制度相近的字不在其中,比如,制、度、量、衡、节、臬。 我们知道,提刑按察使司俗称臬司。若说古代有指代制度或法律的字,臬是当仁不让的。但是,《尔雅》不认为它与“法”字相近,制或度也是。难道臬、制没有恒常之义? 不是。如果了解这些字的早期内涵,就知道它们都与美好的器物有关,各有美好的寓意。臬是直立的木表,表示中正。节表示节制,不淫不滥。度、量、衡是标准器,表示平准与适度。制是制币的简称,寓意不多不少,符合嘉礼。它们是吉祥的,当然不与贬义或中性的字混淆。

最后来说起源的先后。 制或度起源于西周时期的标准器,此时法还训为废。《老子》说“地法天,天法道”。用法字表示效法、遵循的意思。黄老又说“道生法”,“法”字名词化,含有自然的、规律的意思。经此一番改造,“法”字在战国时期已获重生,表面意思更加偏中性。然而,影响最大的还是《说文》,许慎说“法”字取义于“平之如水”。平的义象,原取自水器和衡器。 许慎肯定知道《考工记》的“立者中县,衡者中水”,知道古人用水器取平。他把法字与水器联系起来,不知何据。但经他这一联系,法就相当于度量衡了。

汉语中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的概念有很多,著名而常见的如:典、法、则、律、规、例、刑、范等。 它们之间的组合,有的偏人为的、成文的,如“法典”“法律”“律例”等。 有的偏向自然的、不成文的,如“规则”“规范”等。考究起来,在汉语语境中,制度可以涵盖所有其他的概念,反之则不然。制度当然包含了成文法,法典、法律、律例等,无不属于制度,但是断不可说制度属于法典或法律。因为度量衡器最先源于约定俗成,制度包含了自然生成的规则,这也是成文法无法涵盖的。

历史不能假设。但我仍希望假设,如果当年丁韪良(William Alexander Parsons Martin)翻译的书名不是《万国公法》,而是《万国公制》,那么或许今天叫宪法为“宪制”,叫刑法为“刑事制度”,叫民法为“民事制度”,法学院都叫“制度学院”。若如此,一些中西概念之争也就不必要了。

(二)礼与制度

本书研究的对象,主要是西周春秋时期的国家制度。在这段时间里,礼就是仪,仪就是礼,礼的意思几乎与仪相当 礼与仪的分道扬镳要到春秋中晚期了。即使如此,礼仍然只是制度的一部分,适用的范围有限,可称为礼制。在语言逻辑中,修饰词的内涵和外延必定小于被修饰的词,“礼”可以修饰“制”,这已经说明一切。

实际上,历朝历代都有各种制度,如兵制、刑制、官制、赋役制度、选举制度等,断没有称它们为“兵礼”“刑礼”“官礼”的道理。《周官》一书原本记载的是官制,汉以后俗称“周礼”,严格说来是张冠李戴。本书依靠《周官》去研究的,不只官制,还涉及爵制、赋役制度、城邑制度、田亩制度、户籍制度等,其范围远非礼制所能涵括,这是标题不能用“周礼”的缘由。

(三)周制与王制

至于为什么不用“王制”,则有断代和等级两方面的顾虑。众所周知,战国至西汉时期有两篇《王制》保存下来,一篇在《荀子》,另一篇在《礼记》。篇名相同,指向却大不同。 《荀子》那篇《王制》 应该写于战国晚期,是站在周制衰微的时代回望,奉周王之制为圭臬,内容尽可能地复述周制,心里想的也是如何恢复周制。其实,荀子想说的王制就是周王之制。 这就像孔子说“先王之制”就是周先王之制,是有实指的。《礼记》那篇《王制》则不然,虽然也有怀念周制的心理,却是向前看,内容也未忠实于周制,而是描述汉儒们心中的理想制度,或者说,是实现王*与王道必须推行的制度。所谓“王”,可以是任何愿意奉行王道的王者,最好是汉王,汉的诸侯王也可以。若秦王能行王*,汉儒也许之,总之不必一定是周王。自此以后,王制的意思也就泛化了,成了抽象的概念,每个儒生都可以赞成一套自认为好的王制。而本书的宗旨是尽可能忠实地还原周王之制,故不敢用“王制”,以免读者误判成另一篇《礼记·王制》。

另外,断代也是一个障碍。 以称王为标准,周可以分为三期。第一期,武王伐商以前的周先公时期。此时的周不过是商诸侯,周制尚非王制。然而制度有滞后性,这一时期的制度与后一时期很难截然分割,本书有一些章节必须讨论这一时期的制度。若书名为“王制”则不妥。第二期,武王伐商至三家分晋,是为王国时期。又以平王东迁为界,前段即西周时期,王畿基本完整。整个东亚大陆上,周王在名义和事实上都是毫无争议的王者,周制也就等于王制。后段即春秋时期,西部王畿尽丧,东部王畿遭不断蚕食。但齐、晋先后为北方诸侯的盟主,奉周王,北方尚无敢称王者,周制对于北方诸侯来说,勉强还可称为王制。 第三期,三家分晋至周覆亡(公元前249年),此期大部分在战国时期,姬姜诸侯已不能结盟以奉周王。而且北方诸侯也陆续称王。王者不并立,并立皆不王。此时的东亚大陆上,无论名实,皆无王者。本书研究的周制,主要包括以上所说的第二期和第三期,也即常说的西周春秋时期和战国时期。从制度的内容看,战国时期的周制与以前相比并无大改,然而,至周覆亡前,周制施行于成周至河南王城一带的狭小区域,早已不配称为王制。王制是王国之制,周从诸侯国发展为王国,又经衰微而至于灭亡,时间跨度八百年以上,本书的研究虽以西周春秋时期的王制为重点,但很难细分,说周制则无不可,说王制则不安。

本书是一部历史著作。 历史以求真为要务,本书的主要任务是辨别制度的真伪。辨别制度的真伪,不是指考订它是否存在过,而是要锁定制度与时代的关系。把一种制度放到它实际有效的时代,是存真。把它放到没有产生的时代,或者放到它已经无效的时代,就是伪制,就是错误。

本书的研究方法没有越出历史研究的范畴,不过是依靠基础文献,再加一切可资利用的文献相互验证而已。若有什么特别,不过是特别重视“以经注史” 四字。古文献按经、史、

子、集分为四等,经排在首位。以经注史是上古史研究的基本方法,说不懂经学就不必谈上古史,似不为过。问题在于,由于研究对象的特殊性,本书把一经(《周官》)作为基础文献,而此书一直存在真伪的争议,又因真伪争议而遭谪贬,这使本书的写作存在极大风险。

笔者也曾踌躇多年,思前想后,写出来总比让经籍腐烂好,遂一吐为快。其中所说,俱是我理解的《周官》,若我水平低下,理解错了,本书自然是错的,不必看。又若今本《周官》全是汉晋儒生伪托之作,无一句真,本书自然全错,也不必看了。

——选自俞江《〈周官〉与周制:东亚早期的疆域国家》,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4年9月出版

编辑推荐

经过四年的精心撰写,本书围绕《周官》复原、疆域国家、周制三大方面,系统、翔实地阐释了周制与周史,它的价值值得认真咀嚼,分享几个令人印象深刻之处。

《周官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官制系统制度化的展示,其重要性不言而喻。作者在本书中便明确说道:“我们研究周史与周制,不仅是发思古之幽情,而是抱着自审与自新的决心。”《周官》蒙尘已久,向来有真伪和地位两大争议,真伪尤为要害,叱《周官》为伪书者,竟将其打出经籍的地位,以至于如今《周官》的地位、价值具不明朗。《周官》不明,周史该如何谈起,中华文明的源头又该如何谈起?

本书第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地方即复原了《周官》职文,有力地为《周官》洗雪了被认为是汉儒伪纂的冤屈,并从经学的本质、传经与传道的辨析、解经的方法等多个角度严密而周圆地为《周官》正名。

第二个,书中有许多精彩绝伦的细节考辨。限于篇幅,兹取一例。过往编校书稿,常见藉田与籍田两种写法。一般以为藉籍二字通,便囫囵吞枣统一采用一字。看了本书,才知道不仅二字并不相通,藉田与籍田还代表了两种全然不同的制度。此例还体现了制度史研究方法(法学规范分析方法)视野之宏大,使用之美妙。这样精妙的考辨构成了本书的主体。

上述两点或许会让人产生一种高山仰止,因而望而却步的感觉。而这里要说的第三点则恰恰能够打消这样的疑虑和畏惧,那就是不仅本书对《周官》经文的复原,让《周官》变得清晰易懂;还因系统、恢宏的视野而免于支离、琐碎、枯燥的论证,使这本释读之作同样生动有趣,易于理解。作者的笔墨并不止步于考订名物、辨别制度真伪,而是横向落点于国家疆域,纵向立足于有效时代。作者认为,能读《史记》的高中生,阅读复原后的《周官经》就没问题,这句话,当然也适用于本书。

“山川名物,无非制度。”用制度史的研究方法治经学是发人深省的。《周官》系统地阐述了王制,是中国社会制度规范设计的一次集中体现。《〈周官〉与周制》的任务就是以《周官》为主线,勾勒和整理书中的上古制度,进而呈现上古史和夏商周三代文明的智慧与精髓。但愿这本揭示周制架构及其原则精神的图书,能够让您重新审视《周官》这座文献宝藏,打开探索中华文明源头的一扇大门。

精彩预览

本文深入探讨了《周官》在中国古代文明中的重要地位和研究价值,并对《周官》学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见解。作者首先反驳了《周官》出自“山岩屋壁”的传说,认为《周官》不可能是民间高人所作,而是基于周大宰官署保存的官制档案编纂而成。文章强调《周官》在华夏文明中的重要地位,指出其体系性影响了中国官制两千多年,并认为《周官》是系统认识三代制度的唯一途径。作者提出,由于现代学科体系中缺乏对《周官》研究的定位,导致了《周官》学研究的不足。文章还讨论了研究《周官》所需的特殊方法,包括传统的解经方法和制度史的分析方法,并强调了制度本身的真实性和系统性。最后,作者呼吁更多学者关注《周官》的研究,以充分挖掘其在上古史研究中的价值。

——编者按

《周官》学探幽:古代制度史的钥匙

《隋书·经籍一》说,李氏献《周官》 一书给河间献王。这个李氏,连名字都不全。于是有了《周官》出自“山岩屋壁”的传说。此说断不足信! 《周官》真不是哪个“民间高人”能作。从未在朝堂上站过一天的人要写此书,纯属天方夜谭! 张爱玲在她的《红楼梦魇》

中说:“《红楼梦》未完还不要紧,坏在狗尾续貂成了附骨之疽。”这话是否过了些,我不敢判断。但没有豪门世家的生活经验,连续写小说尚不能蒙混过关,何以有人会相信专论官制的经典,居然出自江湖高人。今文经学家说《周官》是刘歆或孔安国等人伪造。在《周官》中篡改个别文字,或许难免。说哪个人全本伪造此书,实在是过分抬高此人的才华。要我说,即便是周公旦,手边若无官方档案可资查阅,也断不能办。无论刘歆或孔安国如何大才,也无力撰出此书,除非他们得到了周大宰官署的职文簿籍。若如此,此书也就不伪!

《周官》既然称得上“六经”之一,它在华夏文明中的地位就是一等一的。《红楼梦》虽然是一等一的伟大作品,但它在华夏文明中的地位,岂能跟上古经典相比。然而,世间有“红学”,却无“《周官》学”,岂不怪哉?

一、何以没有“《周官》学”?

《周官》遭冷落的主要原因,还是它的重要性未得充分说明。有人断定它全是伪书,说它不必读。有人断定它真伪参半,说它无法读。今本《周官》约五万字,就算大半是注文如果它的珍贵程度与《周易》《尚书》比肩,或者只要与《老子》《论语》一样重要,人们断不

敢不读。须知,在古文《尚书》的性质不明之前,没人因为《尚书》中有可疑文字,就敢说《尚书》不可读。现在断为今文《尚书》的篇章,如《金縢》《吕刑》等,仍有明显的后人添加文字,也没人因真伪参半,敢说无法读。所以,无法读只是不必读的借口,若文献足够重要,虽不可读,也非读不可。《周官》的重要性,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。

第一,《周官》的底子,是周大宰官署保存的官制档案。未毁之前,由深谙周官制之人依据档案编纂而成。自两汉经师至近代的周史专家,皆深知《周官》的珍贵性,但还不够。 金景芳先生早年的认识,很能代表大多数学者的看法。那时他认为,《周官》中“保存不少

极为珍贵的古史料”。但他在晚年改变了看法,说:“《周礼》 一书很可能是西周乱亡时,某氏得见大量官方档案所作。”甚是! 重申这一判断尤其重要。《周官》一书具有极强的体系性。 某种意义上,它的体系影响以后两千多年的中国官制,明清以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设置六部,仍是摆脱不了《周官》的体系约束。而《周官》的体系是由三百多个官吏职文搭建起来的。无法想象,没有原始档册的支撑,谁能凭空臆造。且不说职文,光是臆造这三百多个官名都难。考虑到《周官》的体系性,不得不承认,该书编纂者是以较完整的官档为基础。 至于它究竟编纂于何时,何人主持,这两个问题是次要的。如何回答这两个问题,不影响《周官》的根本性质。以为此书的编纂时间在战国,就将这一等一的经籍视为末流,是不通之论。 可以假设,若周的官制档案完整地保存到西汉,由汉儒编纂此书,此书照样是经,地位至少在各种传、记之上。反过来说,若没有周的官制档案,就算孔子欲纂此书,也不可得。事实上,战国时期的大儒,如孟、荀等人,对周的官爵制度也只知皮毛,原因就在于周官制在战国时期已不是平常人可知。 孟、荀若生前得见此书,也只有拜服的份。

今天,人们对于新发现的战国、秦汉简牍,视若珍宝,因为它们是原始档案,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。殊不知,从文化价值上说,《周官》依据的档案,其等级和珍贵程度远在新发现的简牍之上。这批档案毁于秦火,再无重见之日。

第二,《周官》是系统认识三代制度的唯一门径。《周官》与其他五经一样,是史上第一等的著作。《周官》所载是王官制度,是王制的一部分。在王制全盛时,诸侯与大夫士礼俱不足道。欲说三代礼乐,王制可代表,王制以下皆不足以代表。不知王制,不可谓知礼

乐,亦不可谓知三代文明。若无《周官》,认识王制只能凭《礼记》和《荀子》中的两篇号为《王制》的记文,二者又多扞格,莫衷一是。认识到《周官》本是一等一的著作还不够,就上古制度史而言,《周官》具有皇冠一样的地位,独一无二,不可替代。这还有注文的干扰,真身未显。若擦拭干净,光彩尤为夺目。如果没有《周官》,后世只能通过《左传》等史籍,以及甲金文和考古去了解周制的零碎知识。万幸它保留了下来,让王制的系统研究成为可能。它是打开上古国家及制度文明最关键的一把钥匙,也是无法逾越的关隘。不过此关,

不足以谈三代文明。

由于文献阙略,因此许多国家或民族要认识自己的上古史,只能靠考古发现的器物和文字。多亏六经传承有序,中国的上古史研究才享有文献有征的优势。怎样把文献记载与考古发现紧密结合起来,一直是上古史的重中之重。但是,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,存在着以文献记载为主,还是以考古资料为主的问题。我认为,以下原则是不言自明的,当研究对象是古代制度时,只能以文献为主,辅之以考古资料。而文献又以系统阐述者为上,零星记载辅之。 当然,文献的真伪,另当别论。 什么这样说? 制度的最大特征就是体系性,体系性必须通过语言加以体现,而且要求系统的、阐述的语言。要满足制度研究的体系性,不但考古发掘出来的城池、聚落、器物、墓葬等不堪胜任,连甲金文也不能。甲金文达不到呈现制度所需的体系性。从甲金文中得到的制度信息,必是详者甚详,阙者照阙,只能发挥填补和校正的作用。而在六经中,唯有《周官》系统地阐述了一种王制,鉴于其他的王制皆已失传,这就足以奠定它在上古制度史的至上地位。可以说,有《周官》在,研究上古制度时,五经和其他史籍只能屈居次席。史学家一边嫌弃《周官》真伪不明,一边又不得不到它里面去找史料,根本原因,还是在于它的体系性。或许有人认为《周官》阐述的仅是官制,不足以涵盖上古制度的方方面面。当然,上古制度不可能尽在一本书里。还好官制部分较完整地流传下来,才使我们体会到上古制度的复杂、多面和多层次。试想,若无《周官》,研究王制将失去层次、远近和深浅,则上古史将是何等浅薄。

以上两点重要性,都不是我的创见。《周官》在王室官档基础上编纂而来,是我缵绪先贤旧说。它在三代制度中享有无上地位,自西汉以来就公认。莽新之后,它在*治上有污名,但它在经籍中的排名,仍在第四、第五。贬低和埋没《周官》,不过是近百年之事。以上还只是从文化的角度,它在秦以后历朝*治、立法中的重大影响,牵涉太多,非本书重点,不再申论。

要强调的是,《周官》乏人研究,还因为它在现代学科体系没有归属。经学,原先居于古典学的顶端。只要有经学,就总有人研究《周官》。现在经学衰亡,以前的经典只能依附于现代学科体系。而在“六经”中,只有四部在现代学科体系中找到自己的位置。一是《诗经》,是中国诗歌的源头,在文学史的地位至高无上。二是《尚书》,是*治史、伦理史的必读。三是《周易》,定位为中国哲学的起源之一。四是《春秋》,既是史著,也是史学史的祖宗,有上古史研究群体支撑。唯礼类的二经,即《周官》和《仪礼》,学科归属不明。现代学科中没有制度学,只有法律学。法律学是近代从西方引进的学科,法学家认为古代的礼仪或制度与己无干,制度史不归于任何专业史,而法学以外的学者不擅规范分析方法,于是大好一部经典,居然没有关于它的研究方法,没有专属的理论框架,更不用说传承有序。

二、特殊性与研究方法

(一)解经的方法

要说清楚上古的经籍,首先需要传统的解经方法。《周官》原是经学的一部分,基本的解经方法是适用的。然而,鉴于今本《周官》是经注囫囵本,不能盲目套用“以经解经”的规则。以经解经,分为两个层次,一是“以此经解此经”。比如,要解释某一字词,而这一字词在同书中多次出现,可以分析它在同书中的不同用法,来获得它的准确含义。二是“以他经解此经”。比如,某字在书中只出现一次,却在他书多次出现,可资援引。相较而言,肯定是“以此经解此经”较可信。然而,今本《周官》中窜入了大量的注文,这些注文又写

作于不同时代或不同区域,在没有把这些注文一一分辨出来之前,“以此经解此经”的规则并不当然有效。现在看来,今本《周官》号为难读,根本原因就在于经师们严格遵循“以此经解此经”的办法,却不自觉地陷入“以他经解此经”的境地,结果似是而非。当然,“以经解经”的规矩是不能坏的,否则解经就没有可信度。我的看法是,将经注分离之后,方能有效运用“以此经解此经”。若仍有疑,再参考“五经”,尤其有用的是《诗经》和《左传》。 分离出来的注文可视为《周官传》。若有疑或不足,再稽金文。

(二)制度史的方法

解经的方法存在极大不足,主要是不能为所有的制度断代,这就必须用到制度史的方法。

制度史的方法和理论框架,历史学家不熟悉,经学家也不熟悉。经学家看不出今本《周官》是经注囫囵本,就是因为看不出职文自成体系,根本原因在于不熟悉制度分析的方法。 史学家同样不擅长制度分析,纠缠于《周官》的成书年代这类问题,正是不能走入制度体系的表现。需要明确的是,制度本身具有真实性。这种真实性是无形的,不在文字中,而在文字之下的相互联系。这种真实性的保障,就在于制度的系统性。当我们辨认出一条制度是真实的,意思不是它在历史上发生过,而是说它属于它所在的时代。把战国的制度说成春秋的,这就是伪史。把秦国的制度说成是周制,也是伪史。凭什么保证这种判断是有效的? 不是仅凭历史记载,因为大量的上古记载已经是模糊的传说,从汉代开始争论,迄无定论。真正的依据是制度的系统性,这种系统性内在于制度中,当一种制度可以断定是西周时期的制度,那么,另一种与它和谐的制度也是这一时期的,不可能偏离太远。如果另一种制度与它相矛盾,二者就必不是同一时期的。把两种矛盾的制度非要拉到一起,不管内在解释的不通,就是张冠李戴,指鹿为马。当然,如何看出其中的矛盾,没有固定的规则,又需要分析制度的意义和内容,用到历史学、考古学、地理学等知识。总之,方法是灵活的,知识是死的。但没有方法,就只能依违于旧说之间,或重复多种说法,而不敢判断,这是史家的大忌。

需要说明的是,制度史的分析方法其实源出于法学的规范分析方法。不过,法学家面对的是一部完整的法典,他们的任务往往是解释某个法条与其他法条如何兼容,以及法条如何兼容于整部法典。而上古制度史的学者没那么幸运,通常只有一些零碎的记载,却要从这些零碎记载中分析出它背后的制度全貌。这当然大大增加了难度。某种意义上,上古制度的分析,更像是考古学家面对一堆器物残片,必须把这些残片重新拼凑起来,还要把空白的地方,用石膏复原出形状。正因此,今本《周官》虽然是经注囫囵本,但毕竟基本保存了法典的完整性,还有什么好奢望的呢?

对于伟大的著作,文本分析是头等大事。若只是纠缠于文本的作者或写作时代,则轻重倒置。这就像我们喜欢《红楼梦》,喜欢的是它的文本。爱屋及乌,也喜欢它的作者。如果把“红学”彻底变成了“曹学”,那会让人怀疑,是不是丧失了文本分析的能力。研究上古经籍同样是这个道理。传颂作者的名字,显然比整理著作要简单许多。时间过去了千数百年,文本的关联信息早已消失,历代经师仍死死抱住著作本身,将其挽救于战火之危,拔拯于蠹鱼之祸。校对、注疏,誊抄于竹简。印刷术发明后,重加版刻,使其化身千百。总之,拼尽全力挽留,不让它们消失在历史长河中。经历了时间的残酷筛选,著作顽强地保留下来,而作者、写作年代等信息却丢失了。这一结果本身就证明,经籍的内容才是无比重要的! 既如此,何必非要为《周官》 找一个作者,又何必为它划定确切的写作年代呢。近代以来,史学昌盛,经学式微。关于《周官》的研究,功夫多用在争论其纂定年代或作者。殊不知,不从制度史的研究角度,不可能解开此书的谜团。有趣的是,今本《周官》及郑玄注里留有大量珍贵的,甚至是唯一的上古制度史料,无法回避,必须引用。于是,在上古史论著中,常常看到大量引用《周官》的文字,却刻意回避引用文字是否可信。又有甚者,先申明《周官》不可信,只是引用的文字有一定参考价值。灭裂经书,莫此为甚!

本书的定位,是以《周官》为主线,以其他传世典籍、金文、考古资料为辅助,勾稽和整理湮灭在该书中的上古制度。再以上古制度为骨架,重新勾勒上古史。通过体系性的解读,才能真正地为《周官》一书正名,也才能为上古史正名。注意,我不是致力于恢复通常意义上的历史。在制度史的框架中,重要的不是人物和事件。如果您想在本书中看到人名、器物、战争或文献,那注定会失望。但是,制度的系统性保证了线索的有效性,我的第一任务是,在制度的系统性中,看穿那些虚构的制度,剥下它们的伪装,然后肯定那些真的制度。我的第二任务是,把那些真的制度放在它们原先所在的时代,不让它们窜乱于不该在的位置。这两项任务基本完成,这本书就可以告一段落。而且,本书并不保证面面俱到。《周官》现存三百余官,任何一官的职文扯出来,可能都可以作一篇论文。这种工作,一旦把制度的系统性说清楚了,接下来需要很多人做。如果对制度的系统性缺乏把握,那么单个的官制研究仍然半通不通,甚至可能得出荒谬的结论。我只把现存于《周官》中的制度做大致定性和定

位,基本说清楚它们之间的体系性。在这一意义上,本书虽然从制度史入手,关注的却是大历史和宏观史。

从西周初期到战国,周的官制变化非常大。有的官署早已废除,如《中觯》铭文记载的“公族”,相当于中大夫官,是西周早中期的高等级官署,职责是率领精锐部队在两军交战时陷阵,与后世的先锋官相近。此官或废除,或档册遗失,不载于《周官》。另有一些官署虽然早已废除,仍保留在旧档中,编纂者爱其遗制,一概编入《周官》。这批废官多达四十个,占现存官名的10%以上,是研究先周时期国家制度的重要线索。还有的官署经历过大规模的序列调整,它们的职文形成于较早的时代,至少早于《周官》成书年代,故而透露出调整的痕迹。如内史的职文,显示它本是大宰属官,成书前才调整到大宗伯之下。各种迹象显示,《周官》中的官制至少包含三期:1.前期,职文原档的形成时期;2.中期,职文原档被修改、加入、删除和重新编排等;3.后期,相当于《周官》 开始编纂到纂定的年代。换言之,今本《周官》浓缩了八百余年的官制变迁史。必须把这些制度复原到它们原先所在的时代。鉴于此书的复杂性,它的研究非一人之力可以完成,需要不同知识背景,又有浓厚兴趣的人一同来下功夫;将来研究的重点,必在于文本分析。唯有把这座文献宝藏充分挖掘出来,把制度的体系性充分展现出来,“《周官》学”才能大放异彩。

——选自俞江《〈周官〉与周制:东亚早期的疆域国家》,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4年9月出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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